【盐城中院】罪犯冯国慧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94
罪犯冯国慧,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0012000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4月5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国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99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苏07刑终213号刑事判决,改判。判冯国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9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冯国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万元(已履行5万元);退赃退赔399万元(已履行42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国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