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30号

    罪犯冯国慧,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0012000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4月5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国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99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苏07刑终213号刑事判决,改判。判冯国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9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冯国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万元(已履行5万元);退赃退赔399万元(已履行42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国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