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学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68
罪犯张学平,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79102530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5年2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原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学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连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8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17日止)。
罪犯张学平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0.76万元);鉴于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