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31号

    罪犯马鹏君,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20311257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鹏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0年11月18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3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鹏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6.3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马鹏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履行1万元);退赃退赔16.3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鹏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