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马鹏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32
罪犯马鹏君,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20311257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鹏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0年11月18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3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鹏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6.3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马鹏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履行1万元);退赃退赔16.3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鹏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