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学贵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90
罪犯王学贵,男,1970年9月8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0908217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学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7079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学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已履行);退赃退赔10.7079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