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嘉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83
罪犯陈嘉伟,男,2003年7月29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022003072921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嘉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退赃人民币0.8086万元。2022年1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嘉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与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1万元(已履行),退出赃款人民币0.808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嘉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