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41号

    罪犯平杨,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0125003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平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3.4566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苏07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平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3.45666万元(已履行0.5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平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