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春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58
罪犯刘春增,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61203567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1年6月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22年10月20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春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12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春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量该犯原劣迹恶习以及本次所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