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40号

    罪犯孟超飞,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山东省郯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1005127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7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超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孟超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超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