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孟超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84
罪犯孟超飞,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山东省郯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1005127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7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超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孟超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超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