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37号

    罪犯梁子韩,男,2001年12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2001121304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3月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子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梁子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量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子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