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梁子韩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182
罪犯梁子韩,男,2001年12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2001121304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3月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子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梁子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量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子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