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宋阿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06
罪犯宋阿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陕西省永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85052742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阿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1日止)。
罪犯宋阿刚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阿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