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42号

    罪犯宋阿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陕西省永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85052742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阿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1日止)。

    罪犯宋阿刚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阿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