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卫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92
罪犯李卫杰,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0830895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15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7日。2017年11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2021年3月3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卫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卫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