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80
罪犯王飞,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8110120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5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五被害人合计人民币52.836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29日止)。
罪犯王飞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五被害人合计人民币52.8361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