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吕正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48
罪犯吕正江,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4112342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01年8月22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2022年7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正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继续追缴尚未推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3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苏08刑终11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吕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7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正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