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52号

罪犯刘洪文,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710314725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洪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洪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