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51号

    罪犯刘峰,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10403027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5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峰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损失人民币21.4255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苏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损失人民币21.4255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