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50号

    罪犯李明,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65120104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