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彬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2150
罪犯李彬,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山东省齐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50526865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2月2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7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