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志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20
罪犯黄志伟,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6100142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1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7.735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黄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1.5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7.735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