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65号

    罪犯黄志伟,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6100142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1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7.735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黄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1.5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7.735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