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一航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213
罪犯张一航,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8041746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5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一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一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一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