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70号

    罪犯杨光明,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67020666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7月7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10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光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苏01刑终3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光明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