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徐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58
罪犯徐强,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5111877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6年9月20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12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
罪犯徐强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2万元),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