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唐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55
罪犯唐寅,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6112600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2月7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21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3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8年5月29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罪犯唐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1万元(已履行0.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38万元(已执行28.394858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