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楠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425
罪犯李楠,男,1994年2月2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4020266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8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0万元(未履行),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