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59
罪犯李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50313205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8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李强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综合考量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