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77号

    罪犯段鹏辉,曾用名段辉,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省通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2081600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24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靖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段鹏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152.8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段鹏辉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履行0.3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2.83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鹏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