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郑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246
罪犯郑伟,男,1987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砀山县人,回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0302257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6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徐刑终字第000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4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8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郑伟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