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81号

    罪犯李志刚,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4032624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5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罪犯李志刚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