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志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62
罪犯李志刚,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4032624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5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罪犯李志刚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