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闫振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14
罪犯闫振宇,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121033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1997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1999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2020年9月24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振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5.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闫振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55.1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罪犯前科情况以及所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振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