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于佳硕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71
罪犯于佳硕,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7012028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9月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佳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于佳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万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佳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