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01号

    罪犯张建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2022824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01年10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3年10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2015年7月14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120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张建辉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犯罪前科情况以及本次所犯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