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建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04
罪犯张建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2022824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01年10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3年10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2015年7月14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120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张建辉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犯罪前科情况以及本次所犯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