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116
罪犯李辉,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90030705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8年2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8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8年5月24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0年8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7日止)。
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