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145
罪犯刘均,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四川省西充县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1081302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3月5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21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997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苏06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997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