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491
罪犯王军,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80101523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苏07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