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12号

    罪犯吴小光,男,1993年2月7日出生,福建省寿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3020720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小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0612刑初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吴小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