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建凯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13
罪犯黄建凯,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1228125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2018年4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2021年5月1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建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19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19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黄建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6万元(已履行0.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0.192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