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思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72
罪犯周思源,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091100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2010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思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思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具有前科两次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思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