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21号

    罪犯孙子龙,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21009649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2017年1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赔人民币42.254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孙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3万元),退赔人民币42.25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