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夏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35
罪犯夏瑞,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040920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7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江苏榆阳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夏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刑终1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520号起诉书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江苏榆阳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32万元。二、被告人夏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夏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