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30号

    罪犯王新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00120395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