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新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27
罪犯王新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00120395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