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胡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105
罪犯胡杰,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051144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08年12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
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胡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