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32号

    罪犯朱晓波,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3030514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6年6月2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6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2020年1月11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0.2万元。

    2020年6月2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晓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18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

    罪犯朱晓波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185万元(已履行)。综合考量该犯历次前科、劣迹经历,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晓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