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29号

    罪犯唐安琪,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2110306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安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8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赃款24.356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唐安琪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8万元(已履行人民1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24.3568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