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唐安琪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183
罪犯唐安琪,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2110306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安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8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赃款24.356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唐安琪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8万元(已履行人民1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24.3568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