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雨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05
罪犯李雨,男,1999年9月4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9090446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8月1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586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苏07刑终3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7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5865万元(已履行人民币3万)。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