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31号

    罪犯杨建国,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404046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1年10月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11月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仪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496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日止)。

    罪犯杨建国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1.5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496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