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杨建国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22
罪犯杨建国,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404046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1年10月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11月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仪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496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日止)。
罪犯杨建国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1.5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496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