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全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770
罪犯刘全钱,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81220439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08年11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11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全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苏04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刘全钱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人民币0.15万元)。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且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全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