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39号

    罪犯陆开富,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011989012604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2年12月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3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22年月19日。

    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开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7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7万元;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陆开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9.7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8.7405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苏12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陆开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9.7万元(已履行2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8.74054万元(已履行3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具有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开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