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小敏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59
罪犯周小敏,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062051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1年11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2月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81刑初21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小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0.3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8年5月24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0年8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33号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19日止)。
罪犯周小敏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0.38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