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42号

    罪犯周小敏,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062051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1年11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2月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81刑初21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小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0.3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8年5月24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0年8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33号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19日止)。

    罪犯周小敏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0.38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