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3〕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陈奎奎,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七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

    2020年1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奎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奎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告人陈奎奎送达生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奎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奎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