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奎奎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884
江苏省徐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陈奎奎,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七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
2020年1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奎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奎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告人陈奎奎送达生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奎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奎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