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飞洋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894
江苏省徐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贾飞洋,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三监区服刑。2011年9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
2020年9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飞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苏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2日向贾飞洋送达生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贾飞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贾飞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