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45号

    罪犯钱某仁,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2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罪犯钱某仁所退暂存于涟水县监察委员会账户上的人民币428895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某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罪犯钱某仁所退暂存于涟水县监察委员会账户上的人民币428895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均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